福州市建瓯商会
福州市建瓯商会章程(草案)

福州市建瓯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福州市建瓯商会(以下简称为本商会),英文名称:FUZHOU JIANOU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FZJO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是由在福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建瓯籍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同意,福州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坚持互帮互助求团结、互惠互利共发展;努力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与两地政府的联系,充分调动和发挥会员企业的经营特色和优势;搭建商业平台,沟通信息,捕捉商机,扩展产业,扩大经营,加强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交流和合作;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升会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竭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本商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自觉接受福州、建瓯两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促进建瓯福州两地经贸的交流与互动,为福州建瓯两地经济共同繁荣做贡献。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及建瓯市工商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商会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8号2号楼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以服务会员企业、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和担任会员企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

(一)协助和联合在福州市的建瓯籍企业,构架一个广阔的互动互通平台,互助联谊,共同发展。

(二)帮助在福州市创业的建瓯籍企业会员协调关系,疏通渠道,解决困难,募捐资助救济,促进会员与福州市工商联的联系合作,提高会员企业和工商户的知名度。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投资机会,为会员企业的法律政策咨询、银商合作、资金融通和人才技术管理等提供牵线搭桥服务。  

(四)协助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传播两地文化,参与两地社会公益事业、普及商务知识,组织承办商品展销会、订货会和招商引资、经济项目管理经验交流,协调行业关系,发挥建瓯商界整体优势。

(五)为会员争取政府创业园地、信贷资金、出口贸易、人才输出等优惠扶持政策。

(六)建立商会网站、不定期编印商会简报,为会员做好信息交流和信息服务。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的有关商贸交通推介活动等,在商会能力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有关相应证明,协调有关事宜。

(八)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

(九)做好商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经工商部门的审核、注册登记的建瓯籍工商企业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公司股东、公司高层管理人士。非建瓯籍人士及福州市内外相关企业单位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商会。(会费标准按入会级别与建瓯籍会员等同)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提供相关个人及企业证明资料(1寸免冠红底照片3张、个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在榕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联营合同);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交会长批准并备案;

(三)填写相关表格,缴纳规定的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者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向商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如果届满不交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凡退会或者除名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商会活动;

3、优先或优惠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对本商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商会章程,履行本商会决议;

2、遵纪守法,维护商会的声誉和权益;

3、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商机等;

4、按期缴纳会费;

5、会员如用商会名义开展商务方面的活动,必须书面形式向商会申请,经商会会长签字后方准进行。重大活动应提交理事会会议研究同意。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商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或表决的提案和议题进行讨论及表决;

(五)决定本商会的终止、解散、设立或者消减分支机构等事;

(六)决定本商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商会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主持会务,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理事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办公室(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负责编辑本商会的相关文字资料;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项和第四项之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勇于承担责任,热心商会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好的敬业精神、专业才能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后上报有关部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履行本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名,会长为商会法人代表;监事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二名;理事会秘书长一名(可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商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商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坚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组织制定本商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五)批准商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等事宜;

(六)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八)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据商会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商会工作按排;

(三)受商会会长书面委托代理会长职权;

(四)参加会长会议,商讨、决策商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起草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

(二)配合商会会长做好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协调、联络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专职秘书、干事、招聘管理财务和后勤人员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参与商讨商会的重大决定事项;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

(三)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商讨商会的重大决定事项;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商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聘请若干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三十三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费按届一次性收缴,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商会财务制度将陆续出台。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执行,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费用开支,应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务”和“量入而出,节省开支”的原则,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每年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由会长审批,秘书长审核;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议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

第五十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基本原则。

第五十二条 结合商会党支部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培养一些优秀的企业家、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吸收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认真学习并传达上级有关党建工作的精神,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高支部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促进商会协调发展。

第五十四条 商会党支部所有的经费由商会会费支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7年08月18日经本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州市建瓯商会

2017年08月18日